專利的財產權包括一切權和許可權。這些權益可以在市場上買賣,市場買賣價錢表現了買賣單方對其價值的認同。相對于無形買賣物,專利財產權需求獲得法律更有力的保證,其經濟價值才具有穩定性,才能夠成為商品開始專利交易,才能夠經過市場完成知識資源的最優配置。保護即意味著侵權行為被制止和侵權損失獲得賠償。
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,專利的價值不只是財務報表上運動的數字,也沒有全能的評價機構可以精確評價。專利的價值更多是買賣單方“談”出來的,是法官“判”出來。但法官及專利買賣者,又依據什么來認定專利的價值?假如不能依賴會計師的核算,評價師的數學模型,甚至古代大數據,當然也就不能全依賴買賣單方的直覺,依賴法官的自在心證。專利的價值認定必需基于對其實質規律的看法。
專利是技術創造中的創新點,法律賦予其壟斷權益,經過專利施行使創新投入獲得足夠的報答,從而鼓勵進一步的投入。專利的發生,來自于創造人的發明性活動。從事這樣活動的人,需求根本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,需求將來價值預期的鼓勵。若不能衣食無憂,則創造人不能安心從事創造;若沒有根本技術創新條件,沒有與技術圈內信息和人脈的分享、碰撞、啟迪,則創造創新就缺少終點、高度和廣度;假如沒有將來的價值預期,則創造人難以有繼續的熱情,而熱情是一切成功之母。
這一切都需求經濟上的投入,即“花錢”。經濟學的根本概念是:投資報答的價值上下取決于投入量和承當的風險。消費一個產品,投入越多,承當的風險越大,產品的市場價值就越高,投資者的報答就應該越大。專利并不是能間接滿足消費需求的產品。對專利的投入,是為了經過專利技術的運用,消費功能更好、買價更高或本錢更低的產品,以取得超額商業利潤,這是最根本的專利價值表現。專利作為財富權益[1],自身也可以開始買賣。買賣價值最終也基于上所言,即專利可以更高效地消費產品為權益人帶來經濟效益。
在古代市場經濟社會,專利看似一個怪獸,要么微乎其微,要么跋扈囂張,更時常想要脫離技術,脫離新近制度設計的軌道。專利帶來經濟效益的方式發生了多種變異,更引發價值范疇的諸多理念混亂。
首要緣由是,自然人創造家已不再是專利權最重要的主體,古代的專利權人次要為法人即公司。公司是專利的擁有者,也是專利技術的運用者、傳達者和價值完成者,專利、技術與公司這三者已成為一個無機全體。孤立地討論專利,勢必墮入盲人摸象式的窘境。公司在市場中有極端復雜的商業行為,比如說,公司投資專利能夠并不是為了技術提升和產品消費,而是為了獲取政府贊助、提升公司品牌以擴展銷售、包裝美麗故事以融資等其它目的。
另一個重要緣由是,由于專利數量的急劇添加,信息量爆炸式收縮,使得價值的斷定、技術的傳達、權益的分享,均發生了昂揚的本錢。
這兩大要素深入影響了專利財富權益的行使,使得全部了解專利的價值涵義,并梳理專利、技術及公司的關系,變得至為重要。